近似商标_“ATOM X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49634号“ATOM X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88号

       

      申请人:富仕可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49634号“ATOM X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0362号“ATOMOS”商标、国际注册第1291176号“ATOMOS及图”商标、第30331665号“ATOMOS及图”商标、第30338404号“ATOMOS”商标、第16795136号“intel ATOM X5 inside及图”商标、第16795136A号“intel ATOM X5 inside及图”商标、第16795137A号“intel ATOM X3 insid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衡器、量具、闪光灯标(信号灯)、数据同步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充电器、在车辆中用的手机电池充电器、原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商品及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眼镜、计算机、半导体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眼镜、计算机、半导体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ATOM XS”,其与引证商标一、四字母组合“ATOMOS”、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ATOMOS”,引证商标五、六、七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ATOM”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眼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数器、衡器、量具、闪光灯标(信号灯)、数据同步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视频显示屏、手机电池、手机电池充电器、在车辆中用的手机电池充电器、原电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