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庄稼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111888号“庄稼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26号

       

      申请人:杨颜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1888号“庄稼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创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83519号“庄稼人渔庄”商标(以下还称引证商标一)、第9019173号“新概念庄稼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销售单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庄稼人”与引证商标一“庄稼人渔庄”、引证商标二“新概念庄稼人”相比较,均含有“庄稼人”文字,其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