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TA EC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0034号“COSTA E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73号

       

      申请人:COSTA CONCENTRADOS LEVANTINOS,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0034号“COSTA 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9520号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提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3962号商标、第7383403号商标、第7383409号商标、第9343199号商标、第33656262号商标、第33883145号商标、第3465033号商标、第6904532号商标、第7243969号商标、第7402677号商标、第16998874号商标、第25882957号商标所有人同意书,且与上述标识存在一定差异,故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第30类商品、第32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