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1767号“ASAHI YUKIZ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58号
申请人:ASAHI YUKIZAI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1767号“ASAHI YUKIZ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146594号“ASAHI”商标、第17834199号“ASAHI”商标、第12773518号“ASAHI CARBON CO.LTD.”商标、第6182947号“ASAHI”商标、第1652023号“ASAHI”商标、第17917268号“ASAHIKASEI”商标、第13296970号“朝日 ASA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各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7类、第17类复审商品、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