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嗨拼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06276号“嗨拼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0055号

       

      申请人:盘锦辉宏联翔影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6276号“嗨拼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6164号“嗨商城”商标、第29780535号“HI 嗨 .GO”商标、第32412797号“嗨”商标、第32417909号“嗨”商标、第34408499号“嗨 HI及图”商标、第34244045号“嗨 生鲜”商标、第36059123号“嗨 PPY”商标、第24331114号“嗨养车”商标、第20134007号“嗨厨房 HI-KITCHEN”商标、第29522181号“嗨燃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九均以“嗨”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