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30005号“丽江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24号

       

      申请人:张方利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30005号“丽江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丽江”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与地名相关联。大量含有“丽江”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在行业内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丽江”文字,“丽江”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形成强于“丽江”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