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而不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921787号“器而不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22号

       

      申请人:重庆彩色蚂蚁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1787号“器而不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表现了申请人对中国非遗文化的传承,进一步表达了申请人“用心服务,用户至上”的服务态度。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使用,亲切自然、气势磅礴、朗朗上口,同时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其是产品开发方向,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备突出显著性和强列辨识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器而不舍”是对成语“锲而不舍”的不规范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