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の本叮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274455号“の本叮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43号

       

      申请人:广州原生萃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274455号“の本叮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102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实际使用照片、销售单、检验报告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の本叮叮”与引证商标“e本叮叮”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