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RTB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257号“ARTB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22号

       

      申请人:ARTBNK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257号“ARTB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84120号“Artb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项,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商标共存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不可下载的基于网站和基于云的软件即服务(SaaS)应用程序,其特色是支持用户对艺术品和收藏品进行分类、记录所有权、记载所支付的价格,以及查找艺术品和收藏品的当前价值”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云计算;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ARTBNK”与引证商标“Artbnb”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