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18171号“DE TOMAS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620号
申请人:德托马索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8171号“DE TOMA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34521号“DE TOMASO及图”商标、第18934526号“DE TOMASO”商标所有人经核准名义变更后与申请人名义一致,实为同一权利主体,该两件商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刘婷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