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妙品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8545818号“妙品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19号

       

      申请人:福鼎市龙骧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5818号“妙品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5920号“妙品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标识“妙品源”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妙品缘”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含义区别亦不明显,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