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1894号“天线宝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6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德切斯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苗腊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01894号“天线宝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219号决定,于2019年04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21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至复审商标注册以来,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推广,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天线宝宝(TELETUBBIES)产品目录册和广告样本; 2、1997-2006年在英国发行的TELETUBBIES(天线宝宝)杂志封面;2003-2007年在荷兰发行的TELETUBBIES(天线宝宝)杂志封面以及在其它国家以不同语言发行的出版的TELETUBBIES(天线宝宝)杂志封面样本。 3、天线宝宝(TELETUBBIES)在英国及全球范围所获荣誉; 4、英国广播公司(BBC)与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及天津市津皖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 5、装有“饼干、糖果”等商品的包装瓶图片; 6、申请人参展照; 7、微信公众号-CBME中国孕婴童展、童装展中关于2018年展商查询的介绍。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无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复审期间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了复审商品上。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拉格道尔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于2015年7月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该商标经多次转让后于2016年3月13日转让至德切斯全球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7月9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6缺乏时间因素,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不足。证据2、3、4形成时间未在复审期间内,证据7仅为展商查询介绍,形成时间也未在复审期间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