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24552号“开心文具超市KXWJC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217号
申请人:黄宝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4552号“开心文具超市KXWJ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8344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1046号“开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微信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开心”与引证商标一、二“开心”文字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电子词典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