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IAN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283346号“TIAN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42号

       

      申请人:天格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283346号“TIA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82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进出口代理、文秘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2864号、第868672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