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944677号“鹤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21号

       

      申请人:苏州市万鱼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国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44677号“鹤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326247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硙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