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涂抹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853783号“涂抹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2194号

       

      申请人:珠海涂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明商时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53783号“涂抹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37496号“纽美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66686号“兆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渐渐为消费者所熟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相比较,其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染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