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67012号“健康在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88号
申请人:柯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7012号“健康在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含义,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推广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一步强化其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汉字商标"健康在手",该文字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