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66621号“痘筱DOUXI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913号
申请人:方建毅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6621号“痘筱DOUX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符合商标注册要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申请人恳请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新华词典中"筱"的含义;申请人产品图片及销售单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及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