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801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67号 -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80141号“淘宝吃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6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0141号“淘宝吃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旗下“淘宝”的延伸品牌,其核心部分延续了在先已经核准注册并具备极高知名度的“淘宝”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搜索“吃货”资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文字“吃货”,通常易被消费者作为含有贬损含义的词汇使用或理解,以此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予以使用格调不高,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易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