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08375号“云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708号
申请人:北京点点看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8375号“云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0074399号“云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36967753号“LARK”商标(以下称引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企业信用信息、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新闻社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视频点播传输;无线电通信;提供在线论坛;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信信息;信息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