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ERA HER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097675号“HERA HER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24号

       

      申请人:赫拉英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7675号“HERA HE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1089号商标、第20477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HERA HERO”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HER HERO”相比较,在字母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