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3339603号“边境风景线•传奇185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6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五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13339603号“边境风景线•传奇185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10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10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相关的物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查查关于“阿勒泰白沙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白沙湖旅游宾馆”的检索结果、申请人及新疆白沙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阿勒泰白沙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阿勒泰白沙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白沙湖旅游宾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2、宾馆经营场所照片;
3、金三河旅游宾馆房卡照片;
4、买卖合同;
5、乌鲁木齐展超伟业(酒店用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帐篷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2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的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仅为主体资格证明,不能体现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经营场所照片、证据3房卡照片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证据4买卖合同、证据5销售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没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不能证明申请人下辖的金三河旅游宾馆已为他人提供标示有复审商标的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