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转让_“美景门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53360号“美景门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31号

       

      申请人:成都美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成都美景舒适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3360号“美景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0年3月13日,经核准申请商标转让予申请人。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16674号商标、第14104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差异。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美景”,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游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递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