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2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39号 - 申请人:GOOGLE LLC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268 -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39号 - 申请人:GOOGLE LLC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326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939号
申请人:GOOGLE LLC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2020年04月09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3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1669号图形商标、第13787669号“威客多 微会员管理平台及图”商标、第14631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业务介绍、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网店图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三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撤三决定中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三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在第35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设计风格、外观、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替他人传播广告;商业咨询和信息服务;商业营销服务;商业市场营销的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分发的广告开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在第42类服务上,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风格、外观、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用于生成在线市场营销计划的在线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提供用于分析和报告互联网流量和关键字的位置、分析网站市场营销的效力、以及用于搜索和观看市场营销调研的不可下载软件的在线临时使用;应用服务提供商,即托管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其特色是跟踪网站活动以及管理、监控、跟踪和优化网站的性能和有效性、在线营销活动和关键词搜索性能的软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王超
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