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北制药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74490号“华北制药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896号

       

      申请人: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4490号“华北制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汉字"华北制药"来源于申请人的字号,整体具有美好的含义与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178号商标、第12083133号商标、第12083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牙膏;肥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汉字"华北制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