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42376号“励酒LIJI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61号
申请人:大冶市友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2376号“励酒LI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676945号“LIJ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在先已获准注册“励”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字母“LIJIU”与引证商标“LIJIU”字母构成相同,其中文文字“励酒”与引证商标呼叫亦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