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64993号“恋爱制作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52号
申请人:上海锦奕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4993号“恋爱制作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99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无效,其不再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恋爱制作人”指定使用在提供不可下载在线视频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使用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