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慈航医疗CIHANG MEDIC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35906号“慈航医疗CIHANG MEDI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90号

       

      申请人:北京嘉润博康医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5906号“慈航医疗CIHANG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51801号“慈航”商标、第17214411号“慈航”商标、第21677016号“慈航”商标、第32616651号“慈航堂 HARMONY TCM CLINIC”商标、第11182711号“郑保医院及图”商标、第5523210号“深圳宝兴医院;SHENZHEN BAOXING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药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