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迈舒灵 MIOSURLI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319610号“迈舒灵 MIOSURLI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07号

       

      申请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允取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31319610号“迈舒灵 MIOSURLI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127345号“迈舒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曾是其代理公司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被申请人名下注册313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营业执照、介绍及互联网介绍等;
      2、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迈舒平”商标档案;
      3、申请人产品销售、使用、媒体报道及广告宣传等证据;
      4、在先案例裁定书;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企业查询截屏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医用眼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证据的互联网宣传证据、产品农药登记及审批证据、销售清单及发票等证据,均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迈舒平”商标公开宣传并使用。
      4、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由其注册申请时提交的营业执照可知,被申请人经营的“武侯区云霞哥广告工作室”注册时间为2017年2月7日。被申请人自2017年2月13日起,在第1、2、3、14、18、25、35、41、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注册申请了300余件商标。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查询截屏可知,胡允取曾是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证据及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日期为2019年6月7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争议商标由中文“迈舒灵”、英文“MIOSURLIY”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中文“迈舒灵”与引证商标文字“迈舒平”首位两文字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虫剂等医用眼罩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本案中,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迈舒平”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争议商标文字 “迈舒灵”与引证商标文字“迈舒平”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3、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迈舒平”商标公开宣传并使用。本案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表明其法定代表人为胡允取,个体工商户“武侯区云霞哥广告工作室”成立时间为2017年2月7日,自2017年2月12日起,被申请人在第1、2、3、14、18、25、35、41、43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注册申请了300余件商标。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查询截屏可知,胡允取曾是温州卓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其自成立起大量注册不同行业领域的商标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行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无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