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90934号“好習慣 Good Habit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88号
申请人:好习惯国际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0934号“好習慣 Good Hab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19427号“好习惯 Good Habit”商标、第34207305号“好習慣 ”商标、第8126376号“習慣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唱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自动柜员机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習慣”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習慣”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画片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