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541733号“英诺威尔 ENOVEL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达索特系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41733号“英诺威尔 ENOV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91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541733号第42类“英诺威尔ENOVELL”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8541733号第42类“英诺威尔ENOVELL”商标,原第854173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主要的复审理由:申请人主要提供通信网络服务、软件开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服务,申请人长期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提交)
1、企业查询及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4份及相应的发票;
3、企业图片、宣传册、官网介绍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向我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2、依据申请人提交证据1、3可知,申请人经营范围是通信工程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等,企业图片及相关宣传册均印有复审商标标识。证据2中2018年3月20日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2016年3月3日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2017年11月20日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2016年12月28日呼和浩特铁路局“短平快”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采购合同。上述合同均涉及网络综合管理系统软件服务及伴随服务,且有相应发票予以佐证。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申请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的日期为2018年9月4日,故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是否在第42类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复审商标由文字“英诺威尔”、英文“ENOVELL”组合构成。且本案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申请人提供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软件及相关技术服务,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考虑到复审商标中文文字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同,实际使用中相关主体将其商标与企业字号结合使用亦符合商业惯例。基于上述事实,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