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整备大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697371号“整备大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667号

       

      申请人:安徽省车码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7371号“整备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