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全统便利 City M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232586号“全统便利 City Ma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17号

       

      申请人:广州全统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2586号“全统便利 City M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5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534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60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文字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