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95158号“牲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97号
申请人:赵小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5158号“牲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品牌,被赋予丰富的内涵,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应该获得核准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百度查询相关内容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牲菌”构成,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