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17303号“365IP集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37号
申请人:宁波梅树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7303号“365IP集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4876号商标、第23798981号商标、第158872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小塑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小塑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该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移动木建筑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