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蜜结婚指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37025号“闺蜜结婚指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26号

       

      申请人:映美传世(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7025号“闺蜜结婚指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实际含义,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出版图书的协议及相关书籍图片(光盘)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闺蜜结婚指南”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