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马克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93293号“马克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08号

       

      申请人:北京腾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3293号“马克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4433A号商标、第13862343号商标、第11630020号商标、第21419072号商标、第34524104号商标、第335744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六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