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72677号“小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34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72677号“小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11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22112号商标、第19722121号商标、第19722127号商标、第19722139号商标、第19722145号商标、第19722151号商标、第19722157号商标、第19722163号商标、第28249955号商标、第197221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