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nformati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01452号“Informatic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83号

       

      申请人:咨科和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452号“Informati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6397号“informatics及图”商标、第14829526号“英华美 informaticeduca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共存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学服务、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Informatica”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informatics”、引证商标二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informaticeducation”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