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114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79号 - 申请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114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79号

       

      申请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1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314868号“HITO及图”商标、第8192146号“HITO BEAR及图”商标、第8194302号“HITO BEAR及图”商标、第8194079号“HITO BEAR及图”商标、第8194160号“HITO BEAR及图”商标、第8186285号“HITO BEAR及图”商标、第22413475号图形商标、第8994399号“喜多兒 Love Care及图”商标、第3697055号“喜多酷比熊 Love C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京东、苏宁易购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尿裤、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奶粉、纸或纤维素制婴儿尿布裤(一次性)、食用蜂胶(蜂胶)、婴儿纺织品尿布、婴儿尿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及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九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推广已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