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llum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36587号“illum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59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587号“illum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751227号 “lllum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牙填料、消毒纸巾、杀虫剂。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牙填料、消毒纸巾、杀虫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