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01789号“锐博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97号
申请人:江苏东研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华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01789号“锐博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194189号“锐博 RUI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锐博特”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锐博”,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