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96377号“中昌国际ZHONGCHANG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332号
申请人:中昌国际财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6377号“中昌国际ZHONGCHANG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时引证的第7013954号“中昌”商标、第7014149号“中昌”商标、第13919278号图形商标、第13919183号“三盛宏业SAN SHENG HONG YE及图”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于中国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加之,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我局对上述“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