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Finexc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11577号“Finexc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879号

       

      申请人:伯纳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577号“Finexc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5943960号商标、第59439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均至2019年7月27日,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其权利人未申请续展,现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未经续展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世恒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