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313002号“蒙特费罗”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4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蒙特费罗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苏州美兹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13002号“蒙特费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38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苏州美兹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蒙特费罗股份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蒙特费罗股份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313002号第7类“蒙特费罗”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持有异议,请求对其证据进行质证,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向沙特、巴基斯坦、埃及销售的电梯导轨产品订单发票、海关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参展证据材料、产品实物照片、说明书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处于有效使用状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正常。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以及注册商标名义变更证明;
2、复审商标2016、2017、2018年度的订单、实际发货对应海关报关单和正式销售发票;
3、被申请人生产企业子公司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1日参加“2018年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参会发票、参展照片、展会参观指南和会刊;
4、复审商标实物照片和产品说明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向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得以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张家港韵儿美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升降机)、机器导轨等商品上,于2013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于2019年3月13日名义变更为苏州美兹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2、被申请人名下共28件商标,仅在2011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了本案复审商标,以及在2019年4月17日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7596905号“蒙特费罗”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2013年5月18日经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公司名称由张家港韵儿美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美兹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电梯零部件加工;电梯、电梯配件、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2016年-2018年的形式发票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增值税发票中显示了“电梯部件—导轨及配件”商品。被申请人在证据3中2018年5月的2018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参观指南及会刊均有复审商标被授权使用人张家港美斐电梯导轨有限公司信息,廊坊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名称栏中显示会展服务展位费,相应的2018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现场照片中显示了复审商标及电梯导轨产品。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图片中亦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上述证据材料并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以及其名下商标注册情况,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电梯导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机器导轨、机器传动装置、机器传动带、电梯(升降机)、升降机传动带、升降设备、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起重机(升降装置)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电梯导轨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予以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卷扬机、天车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未提供相应使用证据材料,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机器导轨、机器传动装置、机器传动带、电梯(升降机)、升降机传动带、升降设备、可移动楼梯(自动扶梯)、起重机(升降装置)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