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493号“RAN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69号

       

      申请人:RANCE'& C.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493号“R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亦是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66245号“琅丝 RAN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其中文译文;相关分销协议、声明;相关网页推介点评申请人及其商标;微信推送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和推广;相关微博截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网页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