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839020号“经开融丰村镇银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23号
申请人:长春经开融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9020号“经开融丰村镇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银行经营执照和相关的资质,属于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体称呼,符合一般的使用习惯,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具有欺骗性。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批复函、成立公告、申请人荣誉、宣传视频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辩意见,除与申请书一致理由外,申请人还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申请人随申辩意见提交了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位租赁合同等证据复印件。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仅为申请人企业名称主要部分,此种形式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而不是商标加以识别,属于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