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84195号“极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461号

       

      申请人:邓小龙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4195号“极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显著性,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线上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极省”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