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9480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420号
申请人:泸州市鑫盛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80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45520号图形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具出租、水培养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庭园设计、园艺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