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516号“b-boX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297号
申请人:丹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516号“b-boX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4285688号、第19540211号“b.bo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8类和第1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在第8类和第1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满手动工具的工具袋、工具用大手提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叉、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和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8日